关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些资料(1)
荷兰东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公司成立的背景:
由于目睹了葡萄牙人在东方贸易上获得的巨大利润,从十六世纪末一些荷兰的滨海城市就分别派船到东方贸易。可是他们很快就发现,彼此互相竞争的结果是买贵卖贱,赚不到钱。于是,在1602年,由国会特许成立了荷兰东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n Company,其荷兰语名字为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VOC),让相关的港市以商会的名义入股公司。这家公司享有从好望角到麦哲伦海峡之间的贸易垄断权。公司还被授予开战或讲和、夺取外国船、建立殖民地、修筑城堡和铸币的权力。
她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家跨国公司和第一家发行股票的公司。
(公司成立的背景就是为了摆脱恶性竞争,而目前中国在很多出口领域就存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的恶性竞争问题,也许可以引以为鉴。)
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
公司的初始资本(start up capital)是6,424,588荷兰盾,由Amsterdam, Zeeland, Rotterdam, Delft, Hoorn and Enkhuizen这六个城市(Zeeland是省)的商会(不同城市的股东通过商会来持有股份和行使投票权利)组成,他们的股份构成如下:
Hoorn 266868
Delft 469400
Zeeland 1300405
Amsterdam 3679915
Rotterdam 173000
Enkhuizen 540000
TOTAL 6424588
在最初的358名股东中,有很多敢于冒险的小企业家。而在VOC的股份注册单中,1143名tenderer(投标者?)中有39名德国人和不少于301名的比利时人。(公司一开始成立的时候股东结构就已经是国际化的了。)
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方式
有一个董事会,可是由于人员较多,所以公司的实际权力掌握在一个名为“十七先生”(Heeren XVII)的委员会手中。委员会人员的构成与股份构成类似,Amsterdam占8名,Zeeland占4名,其他城市共4人,还有1个人由Amsterdam以外的商会轮流担任。任何一个商会都没有绝对控制权,但在实际中,公司的运作还是控制在Amsterdam手中的。(尽管Amsterdam在股份数量上超过半数,但为了制衡其权力,在最高决策机关中其投票权利仍然少于半数。)
每个商会监督并装备自己城市被允许派出的商船,而每个商会允许派出的商船是根据其股份总额分配的。
(从这个组织方式可以看出,公司的运作仍然具有地方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