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第一篇,写写寻租理论

寻租(rent-seeking)这个说法最早是由克鲁格(Krueger)在1974年提出,开始的时候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Krueger也因为这一贡献,被认为是最有希望成为第一位女性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
寻租主要研究人们为了争夺租金(因为某种资源如土地的不可替代性而带来的额外收益)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因为争夺租金的活动需要成本,而租金的总量是不变的,所以寻租下的社会总福利就比不寻租的情况下来得糟,寻租是一种负和博弈。
寻租理论一个很重要的应用场所是在分析政府公共管理行为上。
下面这个例子我觉得很有趣,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贿赂的经济作用。假设有一项扭曲政策,可以为某些利益集团带来10块钱的租金。如果没有其他竞争者,这个集团每年可以获得10块钱,日积月累,经济实力壮大,就越来越有能力来抗拒对这项扭曲政策的修正了。但是,如果对于这个租金有一个竞争者,比如政府官员对这个集团的人进行敲诈,而且敲诈者非常有手腕,那么这个利益集团就愿意为了捍卫这些租金而付出9.99元的游说费用,利益集团就只能得到1分钱的收益了,在这种情况下,要对这个政策进行改变的时候所遇到的来自利益集团的阻力就少了。当然,这个解释要成立,还需要一个假设,就是政府官员是可以受到监督的,他自己不能出面为利益集团进行游说。这个解释似乎可以用来说明贿赂有助于减少改革成本。
如果我们假设政府官员也会参与游说。我们还可以引进更多的租金争夺者,比如现在有四级政府需要买通,这时候每级政府得到的租金就是2.5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四级政府没有串通,只需要游说的成本高于2.5元,就没有人愿意进行游说。(在原来的情况下,游说成本要高于10元大家才会放弃游说。)可见,通过引进更多的竞争,就可以减少我们进行制度改革的阻力。
我们可以通过引进政府官员来促进对租金的竞争(从道德观上有损于人民公仆的形象),我们当然也可以引进其他外部竞争者来减少租金了,比如打破垄断,在一些垄断行业上引进竞争者,让他们进行公平竞争。
但是,如果竞争本身不能带来收益,这种过度的竞争也可能是有害的。比如现在有10块钱要分配给2个人,通过以下几个方法进行分配:1)两方轮流出价,最后价高者以自己的最高报价获得;2)两方轮流出价,但是每一轮出价都要上交拍卖所,直到有一方放弃;3)由拍卖人私下分配,两方都可以贿赂拍卖人;4)由一个三方委员会进行投票,最后决定哪一方获得,两人都可以贿赂委员会成员。
第一种机制就是英国式拍卖,最后的结果肯定是某一方以10块钱的价格获得,社会(这两个人的总福利)没有损失。第二种机制下,取决于双方的出价过程,如果第一个出价的人没有出10元,那么第二个人必然要出更高的价钱,直到某一个人在某一轮里的出价等于10元,另一方才会放弃,所以两人的总耗费必然要高于10元,社会净损失。第三种机制下,肯定最后10块钱就归了拍卖人,但因为我们假定拍卖人也属于社会的一员,那么整个社会就没有损失了,但是分配结果却达不到原来的设想。第四种机制下,没有纯策略的纳什均衡,但在某些推理过程下,可以发现双方最后的一个均衡策略是不去贿赂任何一个人,所以这种策略下有可能会达到我们最渴望的结果。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公平的竞争有时候也会造成租金的耗散,比如在第二个机制里,所以在租金分配上并不是说引进了公平竞争机制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有时候我们还需要一些更巧妙的机制,如三方委员会,甚至有些时候允许贿赂的存在也会比纯粹的竞争来得强。
总之,在一个负和博弈(至多是零和博弈)里,我们会得到一些比较惊讶的结论,这就是寻租理论给我们的一些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寻租理论》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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